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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 达能“偷税门”中的外国企业中国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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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偷税门”中的外国企业中国法律观

上周末,沈阳竞业禁止案宣判,娃哈哈获得达娃国内诉讼交锋四连胜。历经桂林竞业禁止案、杭州商标仲裁案和新疆诉讼案后,娃哈哈的再次胜出颇有点顺理成章的意思。也因此,娃哈哈胜诉这一消息,远没有达能陷入“偷税门”来得惊爆。

今年4月份“偷税事件”还是达能攻击娃哈哈的手段,怎么转眼就成为杀伤自己的利器了呢?据《上海证券报》的报道,是沈阳诉讼的一个细节引发了对于秦鹏等达能外籍高管是否存在漏税问题的怀疑。秦鹏在诉讼过程中承认自己在中国境内25家达能系合资公司董事和董事长期间获得了相关职务报酬,但这些报酬均由达能方直接支付,同时这一事实也得到达能的确认。

问题在于:如果秦鹏因服务于中国境内企业而获得报酬,他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完税?

据了解,国内个人所得税累进最高达45%,而中国香港相关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为5%,因此有传闻说,合资公司外籍高管通过境外付薪方式“合理”避税在中国已成为普遍做法。在“达娃”合作初期,秦鹏曾经公开向娃哈哈公司人员表示,其收入在境外获得,因为香港等境外税赋压力较轻。

然而,中国税法有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收入来源地界定。只要在中国境内工作,不管付薪方在哪里,均要在中国内地境内缴纳个税。中法税收协定则有如下条款:法国居民在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董事费,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相关所得税。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个人有义务自行完税。

如此看来,对以秦鹏为代表的达能外籍高管违法偷税的怀疑,只怕不是空穴来风。

有关合资企业外籍高管利用中国法律条款不完备和中国法律监管不严的漏洞逃税的传闻已久,也有部分媒体作为专题进行过报道,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从秦鹏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可以确认的是,在达能公司,这种违法逃税行为并非外籍高管的个人行为,而是达能的公司行为。

考量达能对于中国法律的态度,不能不说表现出十足的傲慢。秦鹏在法庭上公然表示自己对于中国法律不是很了解。达能不承认自己的外籍高管同时担任多家同业竞争关系企业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只认为宗庆后在娃哈哈品牌下非合资公司任职违反“竞业禁止”。达能不觉得自己为在中国工作的外籍高管境外发薪不在中国缴税是违法,只认为由境外达能公司获取报酬的宗庆后在中国偷税。这其中的逻辑恐怕是这样的:达能公司是超越于中国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

然而,中国法律是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活动的个人和企业的,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后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惩罚。另据《国际金融报》消息,达能当年收购乐百氏一事也有诸多疑点,涉嫌协助当时乐百氏董事长何伯权逃避中国税收高达四五亿元之多。不知这是不是冰山的另一角。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以来,为中国带来了资金、技术、成熟的管理经验等许多值得中国企业学习的东西,然而不免泥沙俱下。据悉,有些外国企业在与中方合资过程中,财务造假,致使帐面上连年亏损,在合资到期后把烂摊子甩给中国企业一走了之,实际上的利润都已被它们收入囊中,而在合资前明明效益很好的中国企业最后却只能破产倒闭。这些事实反映出中国在对合资企业的法律监管方面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扭转这种局面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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